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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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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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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行驶致人损伤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 2013/11/2 15:26:58 阅读次数: 1408
近几年,由于私家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似乎不可避免的批量出现,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自不必说,由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行驶致人损伤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但不包括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

  严格按此规定,部分人就认为:渣土车在工地内撞伤工人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其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就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该纠纷应以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不区分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既然不属于交通事故,就不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参照办理应当只是对伤员进行救助及对现场进必要的勘验,固定侵权的证据,只能作为侵权的证明材料及责任分担的依据。据此判决,适用法律也得当。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渣土车在工地内撞伤工人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参照办理不仅仅是救治伤员、勘查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勘查出具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面材料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分担。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那么在赔偿时就应当有交强险范围内与交强险范围外之分,这样处理才能尽可能的照顾到受害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现行条件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之规定,虽然显得我国的交强险赔偿范围过于宽泛,看起来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名不副实。但在我国其他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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