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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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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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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发表日期: 2013/11/2 15:49:40 阅读次数: 1495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三)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情况;

  (二)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九)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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